关于教师罹患抑郁症的病假条款新规如下所述:
1.针对累计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教师群体,应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70%发放病假津贴;
2.当教师在10至20年内累积一定工龄时,病假津贴则提升至80%;
3.如教师工作年限已累积为20至30年不等,其病假津贴可调整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90%;
4.对于达到或超过30年工龄的教师而言,他们的病假津贴将升至个人月平均工资的9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