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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抑郁症病假新规定

教师抑郁症病假新规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4-28 18:35:11 已帮助21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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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抑郁症病假新规定
关于教师罹患抑郁症的病假条款新规如下所述:
1.针对累计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教师群体,应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70%发放病假津贴;
2.当教师在10至20年内累积一定工龄时,病假津贴则提升至80%;
3.如教师工作年限已累积为20至30年不等,其病假津贴可调整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90%;
4.对于达到或超过30年工龄的教师而言,他们的病假津贴将升至个人月平均工资的9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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