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人而言,其主体资格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在一审民事判决做出之后,当事人若未具有充分的合理理由而未能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的;
3、针对那些经过二次及以上审判环节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被确认已经有效的调解书,如果提出违反这些法律文件已生效二年期限的再审申请时;
4、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首次和第二次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充分、合理的理由未能提交相关证据,然而他们却试图通过这个证据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启动后又撤销了再审申请,或者经过合法的传召后却拒绝出庭,相关人民法院有可能将他们视为自动放弃再审申请,然而这些人在交纳相应罚款后,又再次利用同样的理由提出再审申请的;
6、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之后;
7、在调解书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之后,即使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但是若无法证明该调解是违反了自愿原则或是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时;
8、对于涉及到涉外事务、港澳台案例的裁判文书,当该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向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
9、当已经由本级司法机构进行过再审的案件;
10、当相关人民法院依据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还债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11、当人民法院根据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时;
12、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中,除非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再审申请时;
13、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情况下;
14、当人民法院在考虑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时;
15、当相关人民法院需要确定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