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定的合同有效期结束之后,相关方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期限履行应尽义务,这种情况被视为违约事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每一位参与协议缔结的人都必须严格遵照协议条款,全方位地履行自身的各项义务;
同时,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倘若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执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原先预定的标准,那么他将面临着向另一方支付持续履行的费用、提供修复措施或直接损失补偿等一系列的违约责任。
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明确指出了以下规定:
当其中一方通过公开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明确展示出其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意图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截止之前要求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