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关系中的父母与子女,从生理角度来说,是无法彻底消除或割裂联系的。
此类血缘亲情,是由每个人生命诞生伊始就已被赋予的,且在生命终结后也会随之消逝。
然而,尽管父母有一方未按责任支付抚养费用,您依然有权通过双方友好磋商或对簿公堂等渠道进行索求,然而这样做却并不会令亲子之间的密切关系发生丝毫改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拒绝或解除亲子关系均不被国家所认可和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