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取,取保候审乃是发生在宣告判决之前的正当程序。
此项举措属于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强制措施之一。
若采用保证金制度的形式进行,那么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金责任;
反之,如果采取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当事人便无需交缴任何保证金。
取保候审,即指公安、检察和法院等相关机构对疑似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临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对于应予以逮捕的人犯,倘若其存在重大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抑或行为相对轻微者,皆可依法采取此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