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中一方坚决拒绝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之下,另一方可向具有合法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若经法庭审理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进行修复,那么只有当法庭做出判决,认为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时,才会准许这样的决定生效;
而所谓的“感情破裂”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分居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之上;
或其中某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长期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亦或是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对家人进行虐待或者遗弃;
甚至是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且多次教育仍然无改善等严重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