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条款,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上享有设置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合法权益。
然而,作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在行使相应权限时,不得肆意侵犯或损害到所有权人的既有利益。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担保人仅能运用自身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担保,而并不能够利用家庭财产来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