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层面的规定,倘若您坦诚承认确实曾经将卡片借予他人进行消费,此举应等同于他已向您书面请求了借款,于是您又通过向相关银行借款的方式来满足他的需求。
当然,这样的操作行为在信用卡的具体使用规范中本是明文禁止的,因此,单纯地和别人分享信用卡额度无法成为您规避自身债务的依据,银行与您之间的借贷交易仍会保持不变。
由于该张卡片名义上属于您所有,并且您清楚知晓对方可能会持有并使用它进行消费,因此,您首先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换言之,还款责任的主体系望于您而非其他人。
此外,您还必须证明该笔消费并非源于您个人的主动性消费行为,而是由他方进行的,如此一来,您与他方之间便可构成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对方自然负有偿还您代替其向银行代偿款项的法定义务。
然而,至于他所刷取的金额是否过大、是否值得您耗费时间和精力去站出来打这场官司,则需综合评估后再做出决定。
最后要强调的是,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不仅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条款,同时也是对自己信誉的严重损害,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今后务必审慎对待此类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