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肇事车辆拥有购买的保险时,被侵权人有权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以及购买了该份保险的保险公司同时诉讼至法庭。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由事先已经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其所担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先行赔付,若届时仍存在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则超出部分应当由肇事者自掏腰包来承担。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赔偿期限因受害人年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但是其衡量的基础却始终如一,即以上一年度受诉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基准。
3、再进一步阐述,通常情况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区具有很大程度的重合性,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额将依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开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