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双十级伤残赔偿,以赔偿额中占比为12%较为适宜。
其次,当伤者出现两处甚至以上的伤残情况时,仅需纳入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予以计算,而其余各伤残等级将不再计算其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采取附加指数方式进行处理。
此所谓“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伤者具有多种伤残等级之时,由于仅针对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进行核算,故余下各等级的伤残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依照每增设一处伤残便增设另一赔偿比例的原则进行核算,此类赔偿比例系额外计算得出,因此得名“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再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双十级伤残之情况,原应支付给伤者的补偿款项包括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两项。
关于残疾赔偿金,主要根据伤者失去正常劳动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赔偿申请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数额,自伤者定残之日开始,按二十年期限进行计算;
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则按照普通适应性器具费用标准予以计算。
若伤情存在特别需求,可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给出的相关建议,进而确定适当的合理费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