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二人想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法定流程:
首先,要达成离婚协议。
也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将关于是否愿意离婚、如何抚育子女、家庭财产的分配以及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等事宜进行充分的商议,并且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约定;
其次,需要向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接下来,婚姻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
然后,申请人需要经历一个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最后,如果在冷静期满后,双方仍然坚持离婚,那么婚姻登记部门将会颁发离婚证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应该详细地记载着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的协商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