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了交通肇事并存在逃逸行为的事件中,涉及到的那辆机动车如已参与并购买了强制性保险的话,那么车主可以在其所投保之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请求。
如果遇到机动车来源不明的情况,该机动车又没有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在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抢救费用已经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畴,此时需要为受害人垫付出人身伤亡所必需的医疗、丧葬等相关费用时,这些费用则应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责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