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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恶意转让债务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恶意转让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5 18:50:24 已帮助21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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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恶意转让债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下,当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所涉及的从属权益时,这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对于到期债权的正常实现。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对相关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
同时,若债务人存在未积极行使到期债权;
放弃自身债权、舍弃债权担保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种种行为,这些都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此时便可被视为实施了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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