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二人在婚姻存续期内签署了意指个人债务仅由单一债务人独自承担的协议时,依据于自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即若有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将其归属各自所有,在此前提下,若夫或妻一方在外部环境中背负债务,且相对方已知晓如此约定,那么此项债务应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相对方确实知晓此项约定,那么此项约定对外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债权人行使相关权利时,他们只能针对夫或妻中的一方提出主张,而无法将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向夫妻双方同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