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符合以下四项特定情形时,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具有合法性以及明确性,同时此等债权必须已达到法定的偿还期限;
其次,债务人必须存在怠于行使其应有到期债权的行为;
再次,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