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应在次日起二十四个小时内,书面通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相关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二、当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时,如果通知对侦查活动产生阻碍,则无需进行通知;
三、在可能存在妨碍侦查的情况消失后,必须立即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
具体方式为公安机关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文本格式,正式告知有关人士被刑事拘留的信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