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理应被认定为危险犯。
此种类型的犯罪与实质危害犯相对应。
与实质危害犯不同,危险犯所主张的并不是行为已经导致了实际损害,而是只要存在可能对受害者权益造成威胁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
另外,根据危险犯的不同性质,我们还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种类型。
其中,具体危险犯要求侵害行为必须已经产生了现实的危险性才能成立犯罪;
而抽象危险犯则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便会被视为危险已经发生,从而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