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结婚前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仍应由原债务人独自承担清偿责任,这是由于这些债务源于个体的婚前行为,理所应当地归属到其个人身上进行负担。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显示此类债务被用于了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事业的运营等方面,亦或是基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策而产生的话,那么这就是一项夫妻间共担的债务,需由他们共同负责还款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