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在赠与权利尚未进行实际转移的情形下,除非存在特定法定事由,否则当事人可自由地行使其撤销权;
然而,倘若赠与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则唯有当受赠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未能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之特定事项时,赠与人方有权实施撤销权,在此过程中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