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察觉,有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直接指证其犯罪事实、在身边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有自杀、逃跑或在逃倾向、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无法得知真实姓名与住址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