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产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畴。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引发的争议也属于受案范围之内。
此外,对于劳动者因为被除名、辞退或辞职、离职等事件所引起的争议同样属于受理范畴。
针对以上纷争,国家规定了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协商解决途径;
二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是申请仲裁程序;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