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羁押期限应当如何予以计算呢?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这部分时间并不被计入到刑事诉讼活动的办案期限之内。
而所谓的羁押期限,实际上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各个阶段中,被法定限制的最长羁押时长。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出两个月,但对于特殊情况,如案情过于复杂,则可适当延长一个月;
若涉及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则可再延长两个月。
至于审查起诉环节的羁押期限,则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
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而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在两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