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就业之余进行第二职业活动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时,仲裁委员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处理。
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因执行工作时间、规定休息及休假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险的缴纳、职工福利待遇落实、在职培训及安全劳动保护措施方面所造成的争议;
关于因各类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以及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真实性所引发的争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