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十年之前颁发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其许可期限届满之后,针对住宅建设用途地而制定的法律条款规定指出,此类土地的使用权将会自动得以延续。
然而,对于非住宅建设用途地而言,按照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细则,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
在此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有义务归还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且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注销登记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