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在完成购房手续后便转变为常规的商品住宅性质,面临拆迁时给予的补偿待遇将参照普通商品住房的规格进行处理。
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遭受损失,具体金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遇到的不便,这笔费用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标准都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房屋。
凡是被列入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房屋。
这里所提到的“合法”,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1)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2)房屋本身也必须是合法的,比如不能是违法搭建的建筑物等;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附加的,能够为房屋带来某种用途的设施。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必须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且有助于提升房屋的价值;
(3)必须是可以计算出其价值的物品;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必须是合法的;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收益权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收益权人必须是合法地占有和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要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
(2)收益必须是合法产生的;
(3)收益必须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已经获得的收入和合法预期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