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一种情况下,如果该宅基地是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并得到批准,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对其所有权归属予以明确登记为夫妇二人共同所有的话,那么这个宅基地当然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是在另一种情况下,即该宅基地是由政府机构代表家庭进行申请,并且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时将其所有权归属单独记录在某一方名下,那么这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
因此,我们必须以土地管理部门所记录的所有权归属作为判定宅基地权属的最终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