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法定继承者依法不得代理签署遗嘱。
具体而言,下列人员均无法作为遗嘱认证人员:
1.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以及其他不具备认证能力的人群;
2.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3.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员。
关于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要求如下:
1.必须有两位以上的认证人员在场见证;
2.遗嘱人口述遗嘱的主要内容,随后由其中一位认证人员代为书写,形成书面遗嘱之后,该代书人需向遗嘱人进行宣读。
值得注意的是,代书人不得为认证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同时也不应包括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担任遗嘱认证人员的人员;
3.必须在遗嘱中注明日期和时间,并且由代书人、其他认证人员以及遗嘱人共同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