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财产的全部增值现象,除非其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的范畴,否则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明确地归属于个人所有。
在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问题上,无论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存在,这些财产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类型的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2.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需排除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的特殊情形;
3.尽管该房产系婚前购买,但房产证上却记载着夫妻双方的姓名;
4.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此时需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
5.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房产,但同样需排除父母双方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的特殊情形。
若因离婚事宜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则仅限于那些具有共同财产性质的房产。
在离婚之后,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将相关内容写入离婚协议书,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生效;
(2)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并非简单地实行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双方均有权使用的财产,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货币形态的,甚至还可以是无形资产。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标准进行评估与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