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通常无法在异地区域进行。
关于劳动仲裁的地点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劳动仲裁的地点可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次,亦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自行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地点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换言之,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