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劳动合同纠纷时,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劳动者应当尝试通过与雇主之间的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其次,当事人可选择向企业内部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机构或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在乡镇、街道层面上所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相关组织提出申请并请求调解;
再者,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书面要求仲裁介入;
若是对于由上述部门作出的裁定结果仍然不满意,当事人则有权向劳动合同实际执行地点所在的或者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