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雇主单位出现如合并或分立等状况时,原有劳动协议仍将持续生效,该协议下所承载的权利及责任也将由新设立的雇主单位接手延续执行。
由此可得出结论,只要新的雇主单位能够保持对原有的劳动协议进行实际的履行,则无须为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然而,若新的雇主单位决定对调整过的劳动协议提出重新签署的要求,同时还需要重新计算员工的工龄,那么此时员工便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协议,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按照劳动者在当前雇主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视为已服务满一年;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