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以下皆属于夫妻一方特有个人财产范畴:
首先,该夫妻一方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拥有的所有个人财产;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其中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相应赔偿金或补偿款;
另外,在遗嘱继承或赠予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归属于该夫妻一方的财产;
还包括了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归某一方单独所有的各类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