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即将期满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土地使用者有意愿继续使用该土地,则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一年内提交续期申请。
(二)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已届满之情况,倘若土地使用者并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续期申请,亦或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未能批准其续期申请,那么,此等情形下,国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回收。
《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