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拆建单位应依法依规地按照固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
此类补偿涵盖了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首先,对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所需成本的补偿;
最后,鉴于征收房屋可能导致的生产活动暂停以及营业收益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基于房屋在征收前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