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在接受特殊培训后仍处于服务期限之内,则可终止合同,但需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所支付的金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培训费用之总数。
此外,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以上,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来告知用人单位其欲结束此项劳动合同,而对于处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3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该项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