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着社会保险的重要监督职责。
当这些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他们希望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以及个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所有资料。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投资运营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监督检查。
如果发现任何问题,他们将会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并依据法律规定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