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到期之际,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合约,抑或是降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条件以达成续约目的,而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若劳动者本人主动选择不再继续签约或者用人单位坚持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或提升相关标准,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