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
其次,雇主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薪水;
再者,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无法为劳动者按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雇主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发生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条款相符的情况时,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者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而对于雇主来说,他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符合雇主设定的录用标准;
其次,劳动者严重违反了雇主的规章制度;
再次,劳动者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雇主带来了重大损失;
此外,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原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且经过雇主的提醒后,仍然没有进行改正;
最后,如果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话,雇主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雇主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