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退休返聘人员被解雇的情况下,相关赔偿事宜需依照聘用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士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者资格,因此用人单位对他们实施的返聘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部分人群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旦涉及到退休人员的返聘问题,双方之间的实质关系就转变为劳务关系,因此他们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都应根据聘用合同中的条款来加以决定。
若聘用合同中对裁员事宜做出了规定并提出应有相应的补偿,则此类补偿必须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相反,如果未在聘用合同中对该事项进行约定,那么就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