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时,则必须向双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进一步改善其条款以试图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签署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