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在决定离开现有工作岗位之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其雇佣方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这是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方式。
而如果该名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阶段,那么他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其所在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无须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极端手段来压迫劳动者继续干活,抑或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常规进行危险操作,导致劳动者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此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还可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选择紧急辞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通常并不需要为其行为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因为他们的突然离去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对此进行适当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