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宅基地的归属权并不会自动转移到其他主体手中。
因此,房屋拆迁实际上涵盖了对房屋本身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两个方面的补偿。
拆建单位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包含房屋重置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财产上所遭受的损失,其具体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回迁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其金额将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