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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合同书的方式来确定合同时,从他们共同签署、加盖公章或以手指按压手印的那一刻起,该合同便告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签字是确认合同成立的重要一环,却并不是唯一合规性要求。 特别在合伙协议这个特殊情况下,若全体合伙人皆已完成签字程序,那便可视为合同成立的初具端倪。 然而,合伙协议作为一类特殊合同,其各项条款应更为详尽且完备。 具体而言,合伙协议应明确记载诸多事项,如合伙企业的全称以及主要营业场所的具体地址、合伙的宗旨及经营范围、各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居住地等信息。 由此可见,仅凭签字并不能完全构成一份完整且有效的合伙协议,还需包含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备要素。 因此,针对“合伙协议只需签字即可吗?”这样的疑问,我们可以给出明确答案: 仅有签字尚显不足,合伙协议还须包含其他必要内容方能构成完整且有效的合同。 若合伙协议缺失了这些必备内容,即便已经完成签字流程,仍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与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