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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的情形。 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径中,倘若能够主动放弃此种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即可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中止。 若并未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应免于刑事处罚; 反之,若已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则应对其减轻刑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为主要目的,通过欺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