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已经购置了房产还是尚未购得商品住宅的人,均无法获得公租房的租用资格。
通常情况下,公租房并不允许进行交易转让,仅可满足需求者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审核之后予以承租。
若申请人名下已拥有商品住宅,则其将难以满足公租房的申请要求。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明确规定,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本地应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所持有的住房面积须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相关标准;
其次,申请人的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亦需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相关标准;
最后,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其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时间需达到当地政府设定的相应年限。
具体的申请条件将由各直辖市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