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故意拒绝缴付所涉及的行政罚款,则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或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之内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若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有权自行实施;
如未取得此项权力,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提起诉讼,且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行政机关可在期限届满日起的三个月内请求法院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