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中,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权获得子女抚养权。
通常而言,子女的抚养归属应经由双亲共同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院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状况作出裁决。
若过错行为人并未涉及严重健康问题等不适宜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原则上不应成为影响抚养权判断的关键因素。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之后,对于年龄尚未达到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承担抚养责任;
而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就抚养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定。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