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法行医问题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程度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如导致受诊者出现轻度残疾,或是器官组织受损导致其一般性功能受到影响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是有可能引发甲类传染病传播乃至流行,或者已经存在传播、流行潜在风险的违法行为;
第三个方面则集中于使用假药、质量低劣的药品,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这些都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最后一种情况是,非法行医者曾经因该行为而遭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在两次处罚之后,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