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请求及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如系自然人申请,需出示居民身份证;
若为法人实体,应提交其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对于其他组织而言,则须提供其营业执照的正本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已经生效且符合相关规范的司法裁判文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有权委派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以及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
此外,如果代理人需要代为行使放弃、变更民事权益等行为,或者代为进行执行和解,又或者代为收取执行款项,那么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送达回执的复印件。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