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如出借方要求借款人依其订立的借贷合同所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则此项请求将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如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该借贷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围,那么这部分利息将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高利贷”就是指其借款利息已经超过了上述利率四倍的界限,而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利息部分,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至于那些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如果它们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低于上述标准,那么这些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